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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6 0:40:00

一、患方陈述

四原告的近亲属王某3于年10月3日因鱼刺卡入食道,在被告处做胃镜检查取出鱼刺。鱼刺取出后,医嘱注意饮食,且仅开了少量口服消炎止痛药物,未做进一步检查。患者回家后仍感胸痛不适,在当地卫生院进行了消炎止痛输液治疗。

年10月7日凌晨,患者胸痛加剧,由急救车送入被告处急诊,诊断为食道穿孔。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仍仅对患者做抗感染治疗。年10月9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称本院无治疗条件,须转院抢救,转x医附一院后立即手术,术前诊断为食管瘘、纵膈脓肿、双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

年10月10日上午,x医附一院又进行第二次手术,术前诊断为食管瘘、纵膈脓肿、主动脉食管瘘、双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术后患者被送往ICU。当日晚9时,x医附一院通知原告称:患者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无自主呼吸,已无抢救价值,建议放弃抢救。原告遂为患者办理出院。年10月10日晚9时30分许,患者死亡。

二、患方观点

王某3从鱼刺卡喉食道损伤仅7天就发展成胸腔大规模感染及动脉食管瘘死亡,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主观上放任,不重视病情,客观上拖延,未对症治疗,未及时通知转院所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现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如上诉请。

三、医方观点

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中可以看出被告医生的治疗行为不存在问题,只是未尽到不良后果发生发展的防范和回避义务,责任是次要的。另外患者本人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从原告的诉状可以看出从卡到鱼刺后,患者仅到当地卫生院进行输液治疗。

直到10月7日才到被告处检查,那时患者感染已经严重。患者自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患者于10月9日转院至x医附一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因此不能排除x医附一院在治疗中可能存在过错。建议追加x医附一院为被告。

四、鉴定意见

年7月15日经x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被告对王某3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不良后果发生发展的防范和回避义务的过错,医院方的上述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自身因素对患方所属后果的作用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行胃镜下异物(鱼刺)取出有适应征。

2、食管异物是临床常见的急诊情况,由于食管的生理结构,异物容易停留在食管入口、主动脉弓压迹以及食管经过膈肌裂孔处等三个位置,其中又以在主动脉弓压迹平面导致穿孔引起的后果最为严重。

胃镜记录显示“于食管距门齿25CM处可见一约2.0CM的条形异物,两端刺入食管壁,取出异物,于食管异物滞留处见两处粘膜糜烂,未见活动性出血”,正在主动脉压迹平面,在此处穿孔后,局部感染极易腐蚀主动脉导致致命性的大出血,一旦出现难以救治,医院方有义务高度注意。

3、初诊取出食管异物时,医方对异物嵌顿位置、取出方式及是否存在异物对食管邻近重要脏器可能造成损伤、食管穿孔诊断及鉴别诊断未尽到注意义务,如影像学判析等,存在过错。

4、食管异物取出后后续诊疗未尽到充分注意预见,优化处置存在不足,存在过错。5、年10月7日进一步住院治疗后予以禁食水、完善血常规、CT等检查,抗感染,相关科室会诊,根据CT复查情况积极转诊符合医疗程序。

六、庭审意见

经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并结合被告的过错行为,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50%的责任,原告自负50%的责任。原告方因王某3死亡应获得的赔偿为:死亡赔偿金.83元、交通费元、护理费元、丧葬费元,合计.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关于被告方辩称应追加x医院作为共同被告的意见,首先被告方并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且与原告方近亲属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就王某3的病情发展来看,其在被告处治疗时已经病情非常严重,转入x医院紧急救治也只有一天时间且该院在救治无望时及时告知家属,原告方同意出院后王某3死亡。

基于王某3的病情,该院无法采取过多的治疗行为。第三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原告方不同意追加该院,并认为不管是否转院,被告与患者的死亡因果关系都不会被改变。综上三点,本院认为本案无追加x医附一院作为共同被告的必要,对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张某、王某1、刘某、王某2因王某3死亡产生的损失.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4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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