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信息公开还需强力“后招”
□许朝*
环保部近日下达通知,要求各地方环保部门从9月开始,公布国家级和省级控制的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放数据等信息,其中包括每日排放量的自动监控数据。很显然,这次强力推进的污染信息源信息公开,效应不仅仅在公开本身,而在于公开行为所带来的“雪崩效应”。
有了企业的排放数据后,如果有不良记录,那么不仅在采购、信贷、上市、兼并、扩张等方面会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同方面的压力性影响,同时对于公众监督环保给力和杜绝污染,也同样是个促进。因为在公开的数据面前,谁也无法掩盖污染事实,同样谁也更无法阻挠环保执法的进行和见效。
能不能发现污染源,乃是能不能采取措施遏止非法排污的重要基础,但结合实际而言,排放信息的真实获取效果,确实让人担忧。获取效果和真实性却有赖于几个因素。首先是环保部门获取污染源排放信息的途径是否科学,二是环保部门获取污染源排放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三是对获取信息行为而言,是否具有相应的责任机制。如果没有这三个方面的保障,那么污染源排放对象的排放信息很容易被假象所蒙蔽。
更重要的是,污染源排放信息的公开,仅仅是从信息公开的角度用“雪崩效应”来规范排放,而要想实现环保效果,还需要对那些涉嫌排放超标、出现不良排放行为的对象进行严格的问责,这才是保证环保生态目标的前提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