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岗传》戴茂林/赵晓光著
他表示,希望英国修改社会福利制度能够减少来自欧盟的移民人数。他还在国家债务增长等问题上受到了帕克斯曼的质问。
在千里之外的“死亡路段”出事
王若琳。[点.击.试.听]
在拆迁过程中,行*机关可能会实施多个能够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体行*行为,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有以下两个:一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许可行为,二是批准征用集体土地审批行为。毫无疑问,这两个行*行为都属于可诉的具体行*行为,如果被拆迁人或被征用土地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诉讼,要求撤销行*许可证或确认征地行为违法。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相对人提起这样行*诉讼的条件并不具备。比如,在有的地区,有关部门为了所谓的“献礼工程”,在没有办理任何拆迁和征地手续情况下就对有关房屋进行了拆迁。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最重要的目的是获得赔偿,其再单纯提起要求确认行*行为违法的行*诉讼显然已无多大意义,而且直接要求司法机关确认行*行为违法,可能在立案上都会存在各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其实可以考虑以“行*事实行为”侵权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赔偿诉讼。理由有三:第一,可以在立案环节回避行*行为对与错的问题,立案相对容易。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行*事实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未提起行*诉讼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行*赔偿,这样就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第三,司法机关对行*事实行为的确定并不像具体行*行为那样严格,只要该行*事实行为有*府的主导作用在里面,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府实施的,这比在单纯的行*诉讼中行*相对人要证明具体行*行为的主体相对来说要容易。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这种案件中最好以行*事实行为理论为指导设计相应的诉讼思路,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原有的具体行*行为理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