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一个建议:情侣谈婚论嫁时,医院做婚检,全面而细致,如双方的身体都没什么问题,那就领证结婚吧。
倘若一方身体状况堪忧,那就暂勿结婚,赶紧治病,等到身体康复后双方再商议结婚事宜。倘若一方曾经患过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要考虑清楚了,这个婚到底是结还是不结?如结婚,影响到婚后的生活质量和幸福生活,对生儿育女也有影响。倘若病魔卷土重来,就会给家庭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
可以说,婚姻幸福是建立在夫妻双方身体完全健康的基础上的。无论多么情投意合,也离不开很棒的身体。
有的情侣不愿婚检,主要原因有,一是对自己和对方的身体过于自信,两个活蹦乱跳的大活人,身体不会有问题。二是害怕影响到双方的感情,一方对婚检不积极、不热心、不主动,另一方竭力张罗,岂不是怀疑对方的身体有问题?
女子甲和男友乙没做婚检,领证结婚后没多久,她发现新婚丈夫对自己隐瞒了婚前就患有食道癌的事实,她一方面无法接受丈夫欺瞒,另一方面担心乙的这个重大疾病会复发。甲应该怎么办?上法条:《民法典》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重大疾病有30多种,分别是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良性脑肿瘤;严重脑损伤;I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乙在婚前就患有食道癌,属于重大疾病,他在与男谈恋爱期间,隐瞒这一疾病,肯定不对。在谈婚论嫁时,闭口不谈自己的身体状况,更是错上加错。显然,乙对甲不够诚信。
当然,甲自己也有失误之处,她并没有打听乙的身体状况。当面不好意思问他,可以从侧面打听。也可以主动提出双方进行婚检,理由是对下一代的身体健康负责。当甲不断地询问时,或许乙招架不住,就会竹筒倒豆子般实话实说。
婚姻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悬未到法定婚龄。这是《民法典》条的规定。甲与乙的婚姻,并不因为乙患过食道癌而无效,但乙在结婚登记前故意隐瞒,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侵犯了乙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重大过错方,甲可以向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注意点:甲向法院请求撤诉婚姻,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支持乙,会撤销甲与乙的婚姻。甲婚后知道乙患有食道癌,打算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婚姻,又犹豫不决,一拖就是一年多,这时候再想离婚,要么是双方协议离婚,要么是同乙打离婚官司。
与撤销婚姻相比,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相对麻烦一些,比如要涉及到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